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4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9)鲁05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贷款本金4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登记于利工商抵登字(2017)0002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泽普、韩俊来、赵得英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泽普、韩俊来、赵得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5执4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1648516025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口区河滨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