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3民初1355号 |
案号 |
(2021)苏0303执2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支付原告赵群货款33143元、违约金(违约金为以欠付货款331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3000元)及律师费25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为383元,由被告江苏地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84932625D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马庄村委会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