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2********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802民初927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1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建国、赫慧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玉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史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玉功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鲁玉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被告史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