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4********2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3民初5179号 |
案号 |
(2021)粤0103执28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186216.15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二、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货款186216.15元的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其中,货款70290.4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货款115925.75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两部分货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林文强对上述判决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承担的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林文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8元、财产保全费1546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负担145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负担3589元,被告林文强负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同意法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鹤山市沙坪德正利鞋厂、林文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爱博皮业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