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3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1)冀0608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静菲、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3日的借款利息118622.33元,并按月利率为9.189375‰支付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王静菲、李金龙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信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容城县深远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容城县小里镇师庄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容国用(2012)第0049号]和位于小里镇师庄村工业园区1号小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容城县房权证小里镇字第123001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三、被告师小玲、唐振伟、师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8元,减半收取计15874元,由被告王静菲、李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