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章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663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偿还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止,以尚未归还的本金23922274.73元为基数所产生的所有的利息、复利、罚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二、被告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3922274.73元及所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所产生的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三、被告章旭、党宜伟、魏芳对本协议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与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中旅银高新区借抵字第499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被告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五、被告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诉讼费163359元,减半收取为816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680元,由被告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河南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章旭、党宜伟、魏芳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