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3民初84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华、蔡莉、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来志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3745866.67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2020年6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华、蔡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来志借款本金2470000元及利息2102793.33(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来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78元,原告刘来志负担994元,被告黄华、蔡莉、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