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KC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5086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1611元、物业费5393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5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757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30000元不予退还;五、驳回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原告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淮安和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33872484;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338724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小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4MA1WTUKC3J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西侧、珠江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