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8587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7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然华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1102.1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然华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1102.1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判项一、判项二中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664元,由被告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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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5559774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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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园厂房A栋1-3层、E栋1-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