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民初70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预付款本金100000000元及截止道2014年6月26日的利润15160000.25元,合计115160000.2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6年6月27日起志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00元;三、被告泉州千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限额148958100元内对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及本案诉讼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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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保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660375246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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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银聚祥邸5层5A单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