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2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南民初字第2468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宝华、张岩返还原告卢玉梅借款25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宝华、张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50000元为本金,给付原告卢玉梅2009年9月至11月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给付原告卢玉梅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的利息;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宝华、张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1月22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6月24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9月6日起、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8月31日起分别给付原告卢玉梅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