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953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3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李丽于2015年3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二、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丽截止2018年10月31日欠付商铺租金165622.82元、利息5175.5元共计170798.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恒实紫金谷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维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073051044F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E座3层3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