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4033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偿还本金33059.06元,利息2273.87元,手续费423.09元;承担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保全费3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负担17元,被告黎军负担10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