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呼润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103民初1397号 |
案号 |
(2019)内0103执恢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呼润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甲工程款256400元、每瓶价值128元的河套酒391瓶;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呼润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呼润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甲负担1150元。反诉费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呼润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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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宝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58518645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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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三顺店街小教场13号电影公司宿舍南楼2层1单元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