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1********3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21民初1564号 |
案号 |
(2019)豫0721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借款本金848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9月28日,以84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9.6525‰计息,2015年9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84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4.47875‰计算)。二、乔占印、新乡市赛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昌、张育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永婷以其与乔占印的共有财产、田素梅以其与张新昌的共有财产、刘晚晚以其与张育枭的共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乔占印、张永婷、新乡市赛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昌、田素梅、张育枭、刘晚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60元,由被告河南省华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乔占印、张永婷、新乡市赛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昌、田素梅、张育枭、刘晚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