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赛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新法执字第0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乡市赛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史世江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之前偿还原告史世江本金30000元,于2015年12月23日前偿还史世江本金30000元,于2016年1月23日前偿还史世江本金40000元;如被告未按前项约定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且被告需从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偿还部分为本金支付利息;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11-24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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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新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55571489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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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县大召营镇产业聚集区文召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