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1137号 |
案号 |
(2019)冀1102执1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宝收、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美晋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1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宝收、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宝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8561969161U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城县工业园区(顺达路南阜兴大街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