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01执恢473号 |
案号 |
(2021)鄂2801执恢1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伍军、赵诗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恩施市风吹哑承发租赁站钢管9068.3米、扣件8882个、顶托688个,支付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赁费362983.12元,且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并就未归还的钢管9068.3米、扣件8882个、顶托688个自2016年4月1日起按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8元/个/天、顶托0.05元/个/天计算租金至归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