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2民初715号 |
案号 |
(2019)桂0922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给原告何胜明;二、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何胜明。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胜明对被告丘德良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渝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92766807A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35号金质仙葫住宅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商铺B-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