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922民初2627号 |
案号 |
(2019)桂0922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给原告何恒华。二、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借款利息给原告何恒华。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丘德良对本案借款不承担偿付责任。收取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4680元),由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原告已预交4680元由被告广西新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渝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92766807A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35号金质仙葫住宅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商铺B-2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