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光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2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30民初7号 |
案号 |
(2021)闽0430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光前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艾永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9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