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桂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1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5634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恢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泽、胡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桂刘军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王泽、胡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