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8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004民初18号 |
案号 |
(2021)新4004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超、龚铭伟偿还原告褚记岭借款60 000元及利息(以6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龚超、龚铭伟偿还原告褚记岭借款70 000元及利息(以7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由被告龚超、龚铭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