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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34********3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32民初181号
案号
(2021)晋1032执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药明星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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