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4********3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2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1)晋1032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药明星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