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武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2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刑初7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肖景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武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赃款39184元按比例退赔给已经查明的各返现客服被害人(退赔明细表附后)。三、责令被告人李伟龙、彭雨、肖景云、刘武旗继续退赔40674元(退赔明细表附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