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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2刑初71号
案号
(2021)晋1022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彭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肖景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武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赃款39184元按比例退赔给已经查明的各返现客服被害人(退赔明细表附后)。三、责令被告人李伟龙、彭雨、肖景云、刘武旗继续退赔40674元(退赔明细表附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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