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向东共计支付原告张跃武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原、被告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跃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