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579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旭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6 3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7月13日为7 336.66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36 3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6元,由被告王旭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