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米海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1********7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4495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欠款本金5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7988.05元(本金440000元,利息及罚息24253.88元,复利600.66元,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本金60000元,利息及罚息3063.21元,复利70.3元,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9%/年计算罚息,复利按9%/年计算。二、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每月还款5万元(每月30日前支付),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剩余全部欠款(其中包括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三、诉讼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保全费3220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8765元,由被告米海兵承担,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米海兵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米海兵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4545元,由本院退回)。四、若被告米海兵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再无其它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6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6753 |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米海兵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6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企业名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