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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221民初1460号
案号
(2018)宁0221执1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593930.82元(利息计至2018年3月20日),本息合计2593930.82元;二、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三、被告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陈宏伟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陈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29110.28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0元,由被告宁夏鹏炜煤业有限公司、宁夏南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余奇凯、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王燕尧、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陈宏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时间
2018-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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