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雪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06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成达与被告曲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借款本金79999.9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按年利率12.35%计算,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6.055%(在年利率12.35%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罚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王成达已给付的利息、罚息8498.88元。被告曲安柱、倪雪冰、官树友、王金林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成达与被告曲安凤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王成达、被告曲安凤、被告官树友、被告王金林、被告曲安柱、被告倪雪冰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应予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