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鑫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1079号 |
案号 |
(2021)鄂2828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吉斌、向鑫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泥欠款466570元;并自2018年12月30起以4665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66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8元,减半收取4299元,原告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徐吉斌、向鑫昕负担41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