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庆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7647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周庆丰欠陈宏杰劳务工资款88 000元, 由周庆丰于2019年9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20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之前支付10 000元、剩余工资18 000元于2020年4月10日前付清;二、如果周庆丰未按上述协议内容按期履行,则陈宏杰有权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就周庆丰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000元,减半收取1 000元,由周庆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