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李华、李乐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9787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0170元、逾期罚息(以3978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7017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0日起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6454元。2、对李华、李乐山前述第一项债务,美泰公司、益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益阳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青阳公司在最高额13.7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益阳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陈圣腾、叶宏菊在最高额9.6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益阳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李文、陈赛英在最高额4.1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3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8004元,由被告李华、李乐山、美泰公司、益阳公司、青阳公司、陈圣腾、叶宏菊、李文、陈赛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9-17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