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奇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6********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81民初1737号 |
案号 |
(2019)闽0881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丹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余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从2018年7月20日起、50万元从2018年7月24日起、另50万元从2018年8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蒋奇庭、刘细姑、谭素华、朱源德、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丹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蒋奇庭、刘细姑、谭素华、朱源德、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丹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