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5128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2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伟青货款30357.2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胡伟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伟青265元,被告连云港山石管桩有限公司负担61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卞洪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724188109C |
登记机关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锦孔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