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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883民初1965号
案号
(2021)鲁0883执1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利、吴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晏洪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孟庆利、吴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晏洪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原告晏洪强负担1096元,被告孟庆利、吴凤霞负担6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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