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81********5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7民初26834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富邦退还购车定金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5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2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价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富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林志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2元(追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