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台民初字第2809号 |
案号 |
(2015)台执字第00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仙剑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2539.48元。 二、被告包锦瑜、被告钟文琼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财产保全费118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州好民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包锦瑜、被告钟文琼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时间 |
2015-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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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文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378903984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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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116号君临闽江地下一层93铺位E区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