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4749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2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流转金本金739100元。二、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739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2%的标准计算的收益。三、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0日的违约金31890.25元,并支付以739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96%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运城市申达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山西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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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武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260292303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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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