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绿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08)东法执外委字第00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昊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被告吴昊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支付上述第一判项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为:从2005年1月18日按年利率20%计至2005年4月30日止;逾期利息为:从200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东莞市绿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启雄对吴昊昱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6091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三被告承担4891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三被告支付4891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08-04-29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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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杰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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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5号楼31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