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9民初1543号 |
案号 |
(2021)冀0609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款45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支付款15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28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支付款10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28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支付款150万元,其中100万元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50万元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支付款50万元以及按年利率5.005%计算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款项由被告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在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开户的3209210131010000044303账号中。二、如果被告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保全费5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四、原告响水县双港镇银书石材经营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7570元,减半收取23785元,由河北盛世红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93478887820 |
登记机关 |
徐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