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景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3********3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正银、闫景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清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397.36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