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印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最高法民终583号 |
案号 |
(2020)琼96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3年(省营)字0091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到期,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清偿全部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20%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计息标准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合同号为0220100215-2015年(省营)字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3,799,999.82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0.0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计息标准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合同号为0220100215-2015年(省营)字00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0.0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计息标准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合同号为0220100215-2015年(省营)字00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7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0.0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计息标准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五、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合同号为0220100215-2015年(省营)字00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的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0.0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上述计息标准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3年省营(抵)字0057号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老城国用(2013)第1430号)及地上建筑物(a1、a2、a3栋仓库第一、二、三层及梯级建筑面积67890.72平方米;b栋仓库第一、二、三层及梯级建筑面积43343.06平方米;c栋仓库第一、二层及梯级建筑面积28996.07平方米;d栋仓库第一、二层及梯级建筑面积28996.07平方米)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3年省营(保)字0080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3年省营(保)字0081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王棒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棒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22010215-2014省营(保)字第0026号、0220100215-2015年省营(保)字0023号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22010215-2013年省营(抵)字0058号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含)至2021年10月11日(含)期间位于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南侧(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的170090.85平方米仓储项目未来产生的收入(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滨海新村支行,账号为2201022819200064729)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7362.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730元由被告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0007477967482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路鸿联商务广场主楼A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