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民终116号
案号
(2019)桂0602执1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吴达松支付违约金101 509.2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91.83元,减半收取2345.92元(被上诉人吴达松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3.11元,由被上诉人吴达松负担1292.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83元(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6.23元,由被上诉人吴达松负担2585.6元。判决如下: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吴达松支付违约金101 509.2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91.83元减半收取2345.92元(被上诉人吴达松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3.11元,被上诉人吴达松负担1292.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91.83元(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6.23元,被上诉人吴达松负担258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11-15
发布时间
2019-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忠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799725239U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