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群龙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2民初479号 |
案号 |
(2019)桂0202执2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429962.62元;二、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利息76666.16元(上述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日,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3265.15元; 四、被告柳州市群龙机械有限公司、王云对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保证人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追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9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4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雄军、黄香铃、李世贵、柳州市群龙机械有限公司、王云共同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雄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1559436518Q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兴盛路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