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8民初8514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2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0)渝0118民初8514号一、限被告吴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 41902.06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 2020 年 3 月 6 日止的利息 596.60 元、罚息 464.98 元、复利 8.99 元;从 2020 年 3 月 7 日起,以本金41902.0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的水平上上浮 50%计算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吴彬、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可以与被告吴彬协议,以被告吴彬抵押的财产(lgwef7a68hh267083 的哈弗汽车 1 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74 元,减半收取计 437 元,由被告吴彬、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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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康承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833165768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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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2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