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4民初3948号 |
案号 |
(2021)皖0304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致鼎贸易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14189.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168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6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68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致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计1329.5元,由被告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祁来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097872082D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路东侧姜桥路南侧(蚌埠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