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4********20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23民初620号 |
案号 |
(2021)川1823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白克华、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定洪、芶大蓉支付劳动报酬202724元、利息179938.29元,共计382662.29元(202724元+179938.29元);二、驳回原告刘定洪、芶大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白克华、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