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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4********2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23民初620号
案号
(2021)川1823执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白克华、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定洪、芶大蓉支付劳动报酬202724元、利息179938.29元,共计382662.29元(202724元+179938.29元);二、驳回原告刘定洪、芶大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白克华、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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