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29民初526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1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928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承揽加工费9289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承揽加工费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告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自提定作的货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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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正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0072983692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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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阿坝州小金县下马厂村 |